外商可以申請採特殊利潤率計算營所稅,但必須留意申請資格限制,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申請企業的實質身分為陸資,並不能適用外資節稅條款。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外商在台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可申請依境內營業收入的10%計算所得額,至於在台灣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則可以申請依境內營業收入的15%計算所得額。官員表示,近年因跨國交易頻繁,相關申請案也逐漸增加,但是卻常發現不少錯誤的申請情況。
首先,最明顯的就是申請人資格不符的問題,官員表示,有些來自中國大陸地區的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也希望能申請適用特定利潤率,但其實這項規定是專門為外商設計的,陸資並不適用。
其次,在交易性質方面,官員指出,提供權利、祕密方法、專門知識等無形資產,並向客戶收取權利金等交易模式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