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屬於不法行為,即使事後主張不實發票溢繳營業稅,因屬權利濫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國稅局將否准退稅。
官員指出,我國稅法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則,採納誠實信用做為基本適用原則,另外依民法第180條規定「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當得利不能請求返還,所以營業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從民法觀點或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先例皆無法申請不當得利返還,像開立假發票無法返還溢繳稅款。
依現行稅法規定,營業人進貨時須取得進項憑證,像是進貨發票、收據等,而銷貨時則要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申報銷售額。
如果被查獲有漏報進漏銷或是申報不實,進貨部分須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的罰鍰(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銷貨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至於營業人虛開統一發票所取得收益,也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課稅,若無收益資料供認定,國稅局將依財政部1989年函釋,依照虛開統一發票金額8%核定收益課稅。
過去新北市有一家公司負責人A受朋友B請託,在2015~2018年開立發票約7千萬元給B的公司,申報繳納營業稅5%約350萬元,但實質上A公司並無銷貨給B情況,等於開立不實發票。
然而夜路走多總會碰到鬼,B長期做假交易遭識破,最後B被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A也同步遭到調查,國稅局認定A開假發票收益為560萬元並設算課稅。
A則向國稅局主張既然無銷貨事實,應退還當時溢繳的350萬元營業稅款,國稅局以不當得利不能請求返還原則,否准其申請,A又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終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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