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13日指出,經濟部日前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其中為鼓勵企業併購新創公司,經濟部草案規定,如果新創公司因併購而被消滅或被分割,新創公司個人股東所取得的合併公司股份收入,可選擇延緩至第五年再課徵所得稅,如此有助新創被大公司併購,扶植新創發展。
不過,根據經濟部草案規定,被併購而消滅或分割的新創公司股東,若要適用緩課優惠必須符合三大要件,包括該新創公司為五年內成立、未公開發行股票,最重要的是,新創公司要在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日起45天內、向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延緩課徵所得稅。
新創事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常需資金、資源挹注或選擇併購繼續發展新創事業,而併購新創公司更是企業常見拓展業務發展的模式,像台灣沛星互動科技為強化AI行銷,2018年併購印度新創公司QGraph。
一般來說,公司遭併購,多半是以股份為對價,也就是用原本公司股份換取合併後的大公司股份。但資誠表示,現行法規下也衍生出一種情況,被併購公司股東常常未拿到現金,反而因拿到新公司股份、遭國稅局課稅。不少新創公司股東因不願被併購,有的則採取防禦性策略如毒藥丸、白衣騎士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