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想入股外匯經紀商,中央銀行設下更多限制。中央銀行今(1)日宣布預告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本次修正五條、新增一條,最大修正重點為,央行明定,金融機構加計關係人,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10%,若非金融機構,投資人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20%。
國內目前有兩家外匯經紀商,分別是台北外匯與元太外匯,市場傳言,國內有金融機構有意入股元太外匯,央行才會修改相關辦法,但央行否認此一傳言。據悉,元太外匯現任董事長為劉振隅,代表法人為玉裕國際投資。
此外,央行本次修法,新增一條規定為:外匯經紀商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央行外匯局副局長賀培真指出,考量外匯經紀商的經營管理攸關國內外匯市場穩定,且經紀商與銀行同屬特許行業,參照「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訂定外匯經紀商發起人、董監事及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另外,為落實股權分散與避免利益輸送,防止投資人以間接方式取得外匯經紀商控制權,本次修法,將關係人的投資額納入計算,並依據投資人與其關係人的金融機構屬性,適用不同投資額上限;若為金融機構,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10%,若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的20%。。
央行強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自2003年2月26日訂定後,歷經三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對外匯經紀商管理,落實股權分散,並參照相關法規對於類似事項的管理規範內容,才會著手修法。
央行本次也刪除設立申請書應載明發起人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的「籍貫」,以及准駁用語一致改為「許可」。另配合本次第5條,新增投資人與其關係人的投資限額規定,增訂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以及股權異動情形向央行申報,以及時掌握外匯經紀商股權異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