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轉讓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股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核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公司股權交易所得之計算,該股權原為出價取得者,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海外財產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可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惟如國稅局查得實際所得額較該推計計算所得額為高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並補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甲君110年間轉讓海外公司股權,雖按實際成交價額2,300萬元之20%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60萬元並計入基本所得額,惟該局查得甲君104年間受讓該海外公司股權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為416萬元,遂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額1,884萬元(成交價2,300萬元-成本416萬元),經重新計算其個人基本所得額,計補徵所得基本稅額169萬餘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應依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如有漏未申報及納稅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