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業項目登記方式

最新法令 2021-06-18
二、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為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登記基本資料,包括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所營業務,是營業登記之「營業項目」與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所營業務資料一致。四、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營業項目之營業登記,比照公司或商業登記所載之方式辦理,即得以明確列舉營業項目登記或採列舉營業項目後增訂概括方式登記。採列舉營業項目後增訂概括方式登記之營業人,嗣後新增非許可營業項目,得免向登記機關及稽徵機關洽辦變更登記,惟該等營業人如仍有變更登記營業項目需求者,仍應先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登記後,再檢件向稽徵機關洽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財政部98/11/16台財稅字第09804574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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