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賣股票並非完全免稅,須注意我國二項稅制設計,台北國稅局指出,首先,證交所得雖原則上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稅;其次,若是出售長期持有達三年以上的股票,相關所得可享稅務減免。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出售股票時,根據《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雖可免納所得稅,但證交所得仍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當中課稅。
不過為鼓勵企業長期投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另有規定,在把證交所得納入計算時,若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相關所得餘額,可以只將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類似減半課稅的概念。
官員表示,就實務上來看,市場上流通的證券多為上市櫃股票,營利事業持有同一檔股票,購入時間、認購股價成本卻可能差很多,在稅務認定上,國稅局會以「先進先出法」來核算成本、適用的租稅優惠,營利事業應完整保留購股憑證供核。
舉例來說,A公司先是在2017年1月購入B公司10萬股、2019年7月又再加碼購買B公司30萬股,每股認購股價都是80元。
官員表示,後來A公司於2020年3月,以100元股價出售15萬股,國稅局會用先進先出法來推算,其中10萬股已持有滿三年以上,可以適用減半課徵條款,算出其適用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100萬元(價差20元×10萬股×1/2)。
但剩下的5萬股,推算應是2019年購入,持有期間未滿三年,這部分就不適用減半課徵條款,因此照原價算出基本所得額100萬元(價差20元×10萬股)。合計下來,A公司在2020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應為200萬元。
基本所得額是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而產生的稅制,官員表示,為避免過度給予租稅優惠,企業須將依法享有的各類租稅優惠,與營所稅課稅所得額合計後,減除50萬元免稅額,依12%稅率重新核算「所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會與同年度的營所稅額比較後,再擇高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