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1年度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5G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資格條件、投資計畫及投資支出,欲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另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該局指出,邇來接獲多家公司詢問,公司已依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於經濟部申辦系統上傳該辦法規定所需文件,並於該系統申辦歷程中,下載支出項目清單匯出檔案,將該檔案匯入財政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產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附冊」(以下簡稱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是否即已完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程序?
該局說明,上開匯入之檔案,僅有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項目名稱」,非完整申報資料,申請人尚須就「交貨年度」、「投資項目金額」及「抵減方式」等欄位再行補充填報,其匯檔功能係為避免部分資料重複登錄,節省申報時間之便利措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前述第A14頁外,尚須就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申報減免稅額等欄位)及第A3頁(當年度抵減稅額等欄位)依式填報,並將計算得出之抵減稅額,填報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始完備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申報程序。
該局貼心提醒,依抵減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因此,申請人於上傳所需文件前,務必仔細檢視資料之正確性,並於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同時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程序,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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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