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轄甲公司來電詢問,本期(110年3至4月)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110年5月15日適逢星期六,是否可順延至次星期一(17日)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原則上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本期申報截止日(15日)為星期六,依規定可延至次星期一(17日)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若未如期完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最低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12,000元;超過30日按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最低3,000元,最高30,000元。若無應納稅額,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請營業人留意,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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