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獎勵辦法及增訂地熱專章加速推動地熱發電開發
經濟部表示,延續宜蘭清水地熱MW電廠成功經驗並精進簡化既有行政程序,推動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地熱專章,呼應當前地熱開發之需求,後續將儘速辦理預告作業。專章內容:
1.明定地熱探勘、開發、營運階段之相關申請、審查程序,相關許可由中央主導並會同地方進行審查。
2.為友善環境及兼具產業共榮,明定地熱發電尾水回注比例應達90%及地熱多元利用規範;於溫泉區內開發應分析對溫泉產業發展影響;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部落諮商程序。
3.排除溫泉法有關溫泉開發許可審查程序,並明定地熱之水權年限為20年。
4.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山坡地土地變更之面積限制。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為分攤業者探勘風險,已於111年5月20日公告「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獎勵項目包括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等地表調查及鑽鑿、套管、產能測試等,提供每案獎勵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億元,並以業者探勘費用之50%為獎勵上限。
經濟部最後強調,透過獎勵辦法要求受獎勵者提供地熱探勘資料,並彙整於地熱探勘資訊平臺供地熱業者參考,未來將藉由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地熱專章,明定地熱業者提供探勘資料之義務,以完備國內地熱整體潛能資訊,協助我國地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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