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經企字第11354000010號
修正「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第十點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擔保條件如下:
(一)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二)每一申貸事業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不受信保基金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三)本貸款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一,保證成數如下:
1、第一類:保證成數最低九成。
2、第二類:
(1)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保證成數一律十成。
(2)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部分保證成數最低九點五成。
3、第六點第二項所定借新還舊之貸款額度,保證成數同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案件,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4、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1所指之中小企業,得依信保基金疫後振興批次信用保證相關規定辦理,惟限辧理新貸案件,不得借新還舊,且不受信保基金對同一企業批次信用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四)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所指之中小企業或營利事業,申貸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且移送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者,須簽署電信信評報告之使用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