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國稅局核定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

稅務會審 2021-08-07

納稅義務人吳先生在今(110)年6月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吳先生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計算結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會較有利,吳先生詢問是否可改採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者未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採用標準扣除額案件,必須在國稅局核定前申請,才能改採列舉扣除方式,否則,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能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該局提醒吳先生,如要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國稅局核定前辦理更正申請。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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