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宣布裁罰街口電支新台幣180萬元,並令董事長胡亦嘉停權1年;金管會列舉4大缺失,包含街口電支所有資金貸與案,都由胡亦嘉逕行決定,未依規定經董事會決議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宣布對街口電子支付裁罰案,由於街口電支辦理資金貸與母公司街口金融科技,案件作業流程具有缺失,顯示街口電支沒有確實執行內部控管,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開罰街口電支新台幣180萬元。
此外,針對董事長胡亦嘉未善盡督導,逕自決策架空董事會等缺失,也停止胡亦嘉執行董事職務1年。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指出,街口電支自2018年2月開業後,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共20次款項,金額合計7.75億元;其中有4大缺失,包含第一,貸與案皆未依照公司內控規定,將貸與案提報董事會決議,而由董事長胡亦嘉逕自決策。
第二,街口電支資金貸與母公司金額,有超過公司訂定的資金貸與總額限制,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情形。
第三,街口電支和母公司往來的資金貸與案件,都未依照作業程序,落實填具借款申請書、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以及建立資金貸與備查簿等相關規範。
第四,金管會2019年執行專案金檢時,便已在報告指出街口電支資金貸與程序相關缺失,街口電支後續仍持續違規辦理8次貸與作業,未依金檢報告內容確實改善缺失。
林志吉指出,董事長胡亦嘉在資金貸與作業中,也明顯有3項失職,包含逕自主導貸與案件,架空董事會職權,不僅未善盡董事長督導責任,也令街口電支內控廢弛;此外,貸與案件未綜合衡量公司財務狀況,令公司承擔過高財務風險。
此外,胡亦嘉逕行資金貸與母公司作業,形同一筆資本供2家公司使用,未善盡街口電支的董事義務。
林志吉說明,綜合以上缺失,金管會決議對街口電支祭出180萬元裁罰,並針對董事長胡亦嘉失職行為,處以停止董事職務1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