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於2018年度開始適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項目、投資金額符合規定的案件,也要留意投資項目的認列年度,若將早年投資的廠房誤列抵減,補稅金額也會很可觀。
官員表示,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間比較晚,企業2018年度的盈餘,會等到2020年才申報課稅,因此去年報稅季,算是《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投資抵減生效上路以來,企業首次申報適用,國稅局也陸續發現申報錯誤的樣態。
這次遇到的案例,雖然有盈餘也有確實的支出,但是日期方面卻對不攏,最後拿不到節稅的效果,官員表示,這間公司申報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報實質投資金額近2億元,其中興建廠房的支出就占了1.9億餘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間廠房早在2014年就開工興建、2016年完工後,2017年取得使用執照,不管採用哪一個時間點來看,都無法作為2018年度的盈餘抵減項目,因此剔除後,向該公司補稅了900萬餘元。
官員表示,產創條例規定,企業為了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而進行的實質投資,可以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項,讓盈餘不會被加徵5%營所稅,這項規定是從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
要適用抵稅規定,須留意三項規定,官員表示,首先是投資項目,包括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第二項重點則是投資金額,官員表示,上述支出合計至少須達100萬元以上,才開始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第三項重點為投資時間,只有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算三年內,相關投資項目才列報抵減,以2018年度的盈餘為例,相投資就必須要在2019、2020、2021年間進行。
官員指出,前述公司的案例中,興建廠房的投資日認定,是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的日期為準,該公司因為沒有留意到「投資時間」的規定,錯誤列報相關金額,因而無法獲得減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