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7 07:30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的財產,應於判決確定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6款、「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的移轉登記請求權,並以稽徵機關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核課期間,以落實期待可能性原則。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01年5月2日死亡,後於2022年11月25日經法院判決確定,甲君生前將所有A房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但甲君的繼承人丙君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經國稅局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遺產價值核定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
丙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2001年申報遺產稅,本次核定已逾5年核課期間等;經國稅局核認該筆遺產的核課期間,應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2022年11月25日)起算,尚未逾5年核課期間,因此駁回丙君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