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41外銷勞務得以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證明文件影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前段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鑒於商業會計法第38條、稅捐稽徵法第11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規定,會計憑證應由營業人依規定年限保存,爰規定如主旨,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由營業人依規定保存並供查核。(財政部89/08/19台財稅第08904552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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