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稅務會審 2024-04-2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112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居住者,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該局說明,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籍居住者之結算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請向國稅局索取或自國稅局網站下載CFC相關書表,檢視是否應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如係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應填報相關CFC書表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書表遞送至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就納稅義務人如何檢視其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說明如下:
一、依「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二狀況之一,倘是,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
(二)上開(一)股權合計未達10% 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

該局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倘加計CFC營利所得後,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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