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125條至127條的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104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該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1百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應轉列收入情形,以免經調整而遭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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