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逾法定申報期限尚未申報者,請逕向申報單位所屬稽徵機關辦理,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扣繳義務人自動補報繳或填發者,可減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設立營業人及扣繳單位常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亦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向立管稽徵機關申報,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111年度或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扣繳義務人應儘速自行補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扣繳義務人111年度給付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扣繳稅額60,000元如期繳納,惟今(112)年1月底前未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除責令限期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裁罰12,000元。如甲未經查獲前,即自動申報或填發,則可減半處罰。
該局呼籲,如有任何扣繳申報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金汶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0
撰稿人: 李旻寰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