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6員工消費合作社及職工福利社等如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應課稅
主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及職工福利社,如有對非社員或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同法條項第13款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免徵營業稅。上開合作社及員工福利機構,如兼營對非社員或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應通知切實執行查驗購買人之證件(例如社員證、識別證),或對社員(對內)及非社員(對外)之販售區域予以區隔分開,或作其他易於辨識之處置;其屬對社員(對內)之銷售額部分,予以免稅,其屬對非社員(對外)之銷售額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四、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及工業會等附設之販賣部,如有對非會員銷售貨物、勞務者,依前項原則認定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0/12/30台財稅第8012619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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