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經營批發改為零售且每月申報營業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稽徵機關仍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其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雖因經營不佳自批發改為零售,且其申報之營業額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擴大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應照主旨辦理並加強監管稽徵,嚴防逃漏。(財政部75/09/20台財稅第756376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075&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9&pageSize=10&xiList=92070,92071,92072,92073,92074,92075,92076,92077,92078,92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