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營利事業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且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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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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