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北稅局說,獨資組織實際上屬個人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稅局舉例,甲君獨資商號讓渡與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800萬元及固定資產200萬元一併移轉,但是漏開立發票交付乙君,致未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款5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另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行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