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無支付之事實,藉開立不實扣繳憑單等方式,虛報薪資費用,恐影響被虛報民眾申請政府各項補助之權益,倘經檢舉或查獲屬實,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開立扣繳憑單申報受僱者薪資所得,並列報為該營利事業薪資費用,該筆薪資所得資料除為綜合所得稅課稅依據外,亦常為政府各項補助資格審核參考資料,營利事業若無支付事實,為避稅而虛報薪資費用,開立不實扣繳憑單,將遭致補稅及處罰風險外,虛增民眾所得恐影響其家戶稅負及政府相關所得補助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虛報各項費用,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具文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規定。民眾發現自己有被虛報各項所得時,可先向給付該筆所得的營利事業查對,倘因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誤植等原因所致,請該營利事業辦理更正;如果是被虛報薪資所得,可提供同一時間於其他單位任職之工作具體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出國、服役、服刑、身心障礙或依工作性質無兼差之可能)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或透過中區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ntbca.etax.nat.gov.tw,或檢舉專線電話04-23026477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確實開立扣繳憑單,切莫虛報各項費用,避免損人又不利己,影響營利事業形象,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育詮
電話:(04)23051111轉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