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為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稅務會審 2025-01-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但清算如係經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得限制該欠稅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而公司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84條、第113條及第334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爰依財政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規定,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是如有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若經選任不具備公司董事身分,而具有法律、財務會計等專門知識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清算人,倘課以限制出境之不利處分,恐無專家願任清算人,反而不利於公司清算業務之執行,故財政部86年4月11日台財稅第861892549號函明白揭示,清算人為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該局提醒,清算人為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雖不予限制出境,但仍應善盡清算人之職責,儘速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