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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CFC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計算同條第3項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例如,A公司為個人甲之CFC,於Y1年4月17日設立,經核算該CFC當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故以1個月計算,是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其限額之計算為:700萬元×(9/12)=525萬元。於此案例中,A公司之當年度盈餘(600萬元)超過核算後之限額(525萬元),故個人甲應依規定計算A公司之海外營利所得。
  • (一)依CFC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二)計算公式個人計算CFC營利所得=(CFC當年度盈餘-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間(三)個人CFC之營利所得應與本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申報時應提示以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之CFC財務報表,並經該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依CFC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CFC之營利所得應按個人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該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應以實際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
  • 基於租稅公平,CFC之盈餘須列入課稅,其有虧損亦得減除,故自符合CFC之當年度起,個人依規定提示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並依規定計算CFC各年度虧損依式填報,經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依規定於各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個別CFC之虧損僅得扣抵同一CFC之盈餘,非同一CFC之虧損不得自其盈餘減除。
  • 1. 是。依CFC辦法第6條第3項後段豁免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免依個人CFC制度辦理者,或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其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仍應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2. 舉例說明如下:個人100%持有一家CFC股權3年,第1、2年度該CFC經核定之虧損分別為100萬元及300萬元,第3年度該CFC當年度盈餘為400萬元,雖第3年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免依個人CFC制度課稅,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仍應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故截至第3年度止以前年度之虧損累計為0元(4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
  • 1. 依CFC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該減資彌補虧損數應依序自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中減除。2. 舉例說明如下:個人100%持有一家CFC股權3年,第1、2年度該CFC經核定之虧損為120萬元及300萬元,第3年度CFC當年度盈餘為0元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200萬元,故截至第3年度止以前年度之虧損累計為220萬元【-12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
  • 依CFC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實際獲配各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規定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超過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
  • (一)依CFC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個人實際獲配各CFC之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自各該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二)上述扣抵或退稅之數,依CFC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不得超過個人因加計該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 (一)依CFC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個人交易CFC股份或資本額時,交易損益依下列規定計算:交易損益=交易收入-原始取得成本-(交易日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餘額×交易比率)(二)前項交易日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餘額=累積至交易日已依規定計算該CFC營利所得-以前各次實際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不計入獲配年度之所得額-以前各次按交易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餘額減除數。
  •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所得年度12月31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二)CFC財務報表,並經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個人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三)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四)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包含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減除數、按出售比率計算之累積至出售日計算CFC營利所得餘額減除數)。(五)個人適用CFC辦法第7條第2項國外稅額扣抵規定者,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六)CFC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七)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之CFC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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