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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報方式分述如下:(一)自103年1月1日起,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請於申報書「夫妻分居」相關欄位打: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二)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應於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並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經核定有應補稅額者,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根據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稅;若有一方未辦理結算申報,一旦有短漏報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向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 (一) 年度中離婚之夫妻當年度可以選擇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離婚日期之認定係以登記為要件,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二)至於離婚後所取得之贍養費要不要報稅?依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規定,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 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方式,視其於當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日數而定:(一)居停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二)居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需使用該部分專用申報書);如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民國37年(含該年)以前出生〕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32,0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8,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一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受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於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時,始有節稅實益。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一)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勿重複申報。(二)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88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87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三)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已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四)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 1123條第3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如果沒有領取外僑居留證、居留證件非為10碼之編號或外僑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應請其速洽內政部移民署暨其各地服務站申請編號,供正確填報,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校院或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暑期部進修者、國小師資班之學生。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均非獨立生活,仍須受扶養,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 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義務人應依該子女所得的高低及其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 (一)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免稅額,其適用條件與列報扶養臺灣地區親屬免稅額相同。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1.配偶: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地區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如有符合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亦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大陸地區配偶即使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減除免稅。2.未成年子女: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可以申報扶養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3.兄弟姊妹: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免稅額,必須未滿20歲,或是年滿20歲,但須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所謂無謀生能力,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二)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1.居民身份證影本。2.親屬關係及存活文件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3.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4.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以上「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亦可列報扶養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其扶養者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對該特定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一) 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規定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證明文件:1.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二) 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1.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 已年滿20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亦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20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於年度中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 (一)所謂「基本生活費」,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二)「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71,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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