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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 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均有蒐集及掌握,故只要有所得,無論有無扣繳憑單,均應詳實申報,尤其近年來國稅局積極加強不動產相關交易(包含成屋、預售屋及紅單交易)所得,按實際獲利課稅之查核,亦應詳實申報,以免漏報遭罰。
  • 所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於停職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限(1月底或依法延長期限內)前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免)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免)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因此,不論您是有小屋換大屋觀念的升斗小民或是有投資管道的中實戶、大戶,乃至於奔走往來於兩岸的商人、技術人員,對於所得稅的抵稅規定絕對有必要好好瞭解一番!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 (一) 個人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二)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三)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A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B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C )、(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D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E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註:(E )採(C )與(D )較低者填報。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稽徵機關接受。
  •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一)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二)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某納稅義務人107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0,000元,賣出價額為500,000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元,該納稅義務人又於107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0,000,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0,000元)為549,000元,免稅額單身88,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120,00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元)為320,000元,其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5,000元。計算方式如下:1. 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549,000-88,000-320,000)×5%= 7,0502. 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549,000-100,000)-88,000-320,000]×5%=2,050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7,050- 2,050=5,000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款(含稅額試算服務),稅款繳納的方式可分成:(一)臨櫃繳納:1.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的繳款書,或稽徵機關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時,一併寄送之附條碼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以票據繳稅者應先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當年度法定(或順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稅款完納後,請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及適用稅額試算回復者免檢附),辦理申報。2.便利商店繳稅(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採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持國稅局寄送之附條碼繳款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者,可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ref="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設於臺閩地區之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及適用稅額試算回復者免檢附),辦理申報。(二)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可利用申報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中其中一人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填妥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稅額試算服務專用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人簽名者請簽名)後,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國稅局將就納稅義務人填妥之繳稅取款委託書中應自行繳納稅額範圍進行提兌,請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如存款不足者,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但採用網際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者,僅限以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際網路申報、二維條碼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者,免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及稅額試算專用繳稅取款委託書。(三)以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及適用稅額試算回復者免檢附),辦理申報。繳稅操作方式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項下查詢。(四)利用信用卡繳稅:1.限以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的信用卡(每一申報戶以1張信用卡為限)辦理,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1)採人工申報者: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區域號碼02或04或07,服務代碼輸入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2)採二維條碼申報者:請將電話語音(電話同上)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取得之授權號碼鍵入於申報軟體。(3)採網路申報者:經由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檢核及連結取得授權資料。(4)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或以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取得授權號碼。2.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信用卡繳稅截止時間前,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3.若利用「行動支付工具」之APP以信用卡繳納稅款者,請依手機畫面指示輸入取得發卡機構核發的授權號碼。4.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信用卡取消授權後,於繳稅截止時間前重新取得授權者,請留意重新取得之授權時間、授權碼及授權金額是否已更新,避免誤認已重新取得授權。5.使用信用卡繳納稅款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先洽各發卡機構。(五)晶片金融卡繳納: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郵局或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的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若利用「行動支付工具」之APP以金融卡繳納稅款者,請依手機畫面指示輸入。※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的金融機構,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辦理網路結算申報,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稅額試算線上登錄回復,可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逾期辦理申報案件,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一)為便利退稅款的領取,有下列2種退稅方式:1.利用存款帳戶退稅:不論是利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或人工填寫結算申報書,都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已參與金資連線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辦理,只要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系統、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或人工填寫結算申報書「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欄位上,鍵入或填妥存款帳戶資料(含金融機構總機構、分支機構名稱、總行代號、帳號、存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填寫清楚;若係郵局存款帳戶,請將郵局局名、局號、帳號填寫清楚),國稅局於退稅日即直接將應退稅款轉帳撥入您指定的存款帳戶,免去您往返銀行領取退稅款之麻煩,既方便又安全,請多加利用。2.未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國稅局會直接寄送退稅憑單(支票)或退稅通知,受退稅人收到國稅局填發之退稅憑單,如有劃線者,應於兌領期限內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如未劃線者,受退稅人可攜帶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私章持向憑單正面所列付款單位領取現金。國稅局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提款機前操作或輸入任何資料。納稅義務人如接獲電話通知退稅時,應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免受騙。(二)非以個人名義開立之存款帳號,不得利用該帳戶辦理退稅。
  • 國稅局根據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情形,歸納出下列常見的錯誤情況,提供您作為申報參考,以避免遭到發單補稅,甚至處罰之情事。一、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惟納稅義務人卻常誤認為所得可分別申報,填報2張申報書,導致違反上開所得稅法規定,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產出之資料查核,如經證實係夫妻關係,稽徵機關將重新核定該夫妻應納之稅款,如有短漏稅款者,會依法補稅並處罰。二、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得各自申報之分居夫妻,其分別單獨申報,卻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一)自103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規定者,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二)不符合上述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申報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處打「」,屆時稽徵機關會將分別單獨申報之資料合併計稅,除了發現另有短漏報所得應處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除補稅外還要處罰。三、納稅義務人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扶養親屬之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四、納稅義務人未滿20歲子、女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17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將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稽徵機關除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如有應補稅款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五、納稅義務人浮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不同戶籍且父母均有職業之姪子或他人子女,為免檢附姪子或他人子女同一戶籍及父母證件資料等,故意偽報為自己之子女,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查出違章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六、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為減輕稅負,列報所得年度開始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據死亡戶籍資料予以勾稽,經查核該親屬死亡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七、納稅義務人虛報配偶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申報假配偶之方式虛報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將夫妻檔資料與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稅籍資料相互勾稽產出異常資料,證實配偶係偽造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八、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出國或服役,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未辦理申報,亦未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自動補辦申報或委託他人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課稅資料,除核定補稅外還要處罰。九、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年滿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子女免稅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限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子女無所得或無工作即可列報扶養,類此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扶養,追減免稅額並予以發單補徵稅額。十、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土地租金收入誤以43%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申報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可按房屋出租必要費用標準43%列報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致短報所得,致被稽徵機關核定補稅。十一、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取得概括性補償費屬佃農之其他所得,漏未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但因無扣繳憑單易疏忽未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十二、納稅義務人漏報緩課股票移轉之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納稅義務人取得符合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17條規定之增資緩課股票,移轉年度漏未以股票面額如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申報納稅,取得方式為盈餘轉增資者屬營利所得,員工分紅則屬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漏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證券商或公司列報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十三、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負責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疏忽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部分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兒園之經營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以為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即可,而漏未申報。類此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因此,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填寫執業場所、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等資料。十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應分配之盈餘:一般營利事業(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未將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營利所得辦理申報,或自認經營之營利事業為虧損而漏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如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十五、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擴大書面審查實施要點調整營利所得者,漏未重新按調高之所得額列計其營利所得,補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依事業帳載所得額核計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先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改按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申報,該資本主或合夥人漏未依調整後之所得填報,致發生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十六、納稅義務人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利息免予扣繳,並非免稅。納稅義務人常誤認免扣繳之所得為免稅所得而未申報。如納稅義務人之利息(含優惠存款利息)已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而漏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十七、納稅義務人漏報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私人間之借貸及設定抵押登記所產生之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漏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十八、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單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之「所得淨額」填報所得額造成短漏報情形: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按扣繳單位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之「給付淨額」金額填報而未依該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金額列報,致發生短漏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核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十九、納稅義務人以偽造、變造證明文件虛報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項目中,醫藥及生育費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亦得依法扣除)。納稅義務人如虛列、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列舉扣除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二十、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限1屋,且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並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例一: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可扣除金額0元。例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6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8萬元,可扣除金額30萬元。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6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0萬元,可扣除金額4萬元。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二十一、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僅限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等損失,且必須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應檢附稽徵機關當時調查核發的證明文件或提出證明損失屬實之確實證據)。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竊盜損失屬災害損失而列報扣除,類似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後發單補稅。二十二、納稅義務人誤將上市公司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僅個人於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始得適用個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規定。納稅義務人常將非屬上開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之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後發單補稅。
  •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並同時開放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我國政府保護之下,外僑既賺取所得,當須和我國民一樣,負起納稅義務。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首先應知道居留日數的計算方式。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算,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舉例說明:例一:A君107年4月2日入境,5月10日出境,計38天,7月2日再入境後至107年12月31日尚未出境,計182天,A君107年度在臺共居住220天。例二:B君107年8月1日入境,11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當年度B君在臺居住共1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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