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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七:劉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 、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及1子1女,劉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03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 ,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解析:一、贈與土地有2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稅率為20%、30%、40%)。二、贈與房屋有2種稅賦:贈與稅、契稅 (稅率6%)。三、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四、 103年2月14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一)贈與稅贈與總額:5,800,000元免稅額:2,200,000元贈與淨額:3,600,000元稅率:10%。應納贈與稅額為360,000元(二)土地增值稅:假設為1,920,000元(三)契稅:假設為60,000元五、若同年度由其子繼承,繼承人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計算如下:(一)遺產總額:6,300,000元(二)免稅額:12,000,000元(三)扣除額:7,160,000元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喪葬費:1,230,000元(四)遺產淨額:0元(6,300,000-12,000,000-7,160,000=-12,860,000元)(五)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六、本案劉君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 2,340,000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長子繼承,配偶及女兒繼承現金,遺產稅應納稅額為0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七、由案例五、六、七可知,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八、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免徵土地增值稅。」
  • 例八:陳君有台中市西區土地1筆、房屋1棟,103年2月18日贈與其子 (贈與當時該地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 80萬元),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20萬元)、契稅(15萬元) 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嗎?解析:一、由受贈人(陳君之子) 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000,000-2,200,000-350,000)×10﹪=245,000元二、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君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一)贈與總額為:5,000,000+350,000=5,350,000元(二)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5,350,000-2,200,000-350,000)×10﹪=280,000元)三、由此可知,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3萬5,000元。四、本案陳君需提出該土地增值稅、契稅確由其子支付之證明,供國稅局查核,若經查證屬實,即可扣除。五、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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