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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ECFA優惠關稅進口貨物,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進口方海關得拒絕給予貨物優惠關稅待遇:(一)進口貨物經認定不具備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之原產資格。(二)進口貨物不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之直接運輸規定,迄未取得第三方海關之證明文件。(三)進口商或被請求協助查證之出口方未能於限期內提供資料或書面查證結果。(四)原產地證明書未按填寫須知正確填製、簽章或簽發:1. 如非屬ECFA 專用格式。2. 簽發單位非屬授權簽證機構:中國大陸之簽證機構應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貿易促進委員會等二大系統。3. 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日期係於貨物出口報關之後,且產證未註明補發字樣。(五)原產地證明書所列貨品名稱、稅號前八位碼、數量、重量、包裝嘜頭、編號、包裝件數或種類等內容與所申報之貨物不相符:1. 原產地證明書進口商名稱與進口報單納稅義務人名稱不相符。2. 原產地證明書所列貨品名稱與進口報單所載不相符。3. 如原產地證明書所列稅號非屬進口地海關稅號或與進口報單所列稅號不符。(六)一方規定之其他情形。 -
(一)申請適用ECFA優惠關稅進口貨物,當海關對於同一份原產地證明書多項貨物或部分貨物之原產資格有疑問時,即應啟動查證程序。(二)進口方海關可以下列方式對貨物原產地進行查證:1. 要求該方之進口商限期提供補充資料;2. 經由雙方建立之原產地查證聯絡點,書面請求出口方之出口商、生產商或簽證機構對貨物原產地提供相關查證協助。進口方海關向出口方提出原產地查證請求時,除應說明貨物係以擔保或繳稅方式放行外,另應具體說明查證之事項、理由及重點,並將現有之相關文件、資料、或其影印本提供給出口方。(三)出口方收到查證請求後,應儘速作出答復,至遲不得超過收到請求日起120 天。(四)啟動原產資格查證時,海關得依進口人之申請,於繳納保證金後貨物先予驗放。 -
(一)ECFA保稅物品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程序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參、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十二、特殊進口通關作業規定(七)2 辦理。(二)ECFA優惠關稅貨物整批先進儲保稅區再分批出保稅區,其產證分次核銷作業方式:1. D8、B6、F1 報單,業者應於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訊息格式:商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PT」(優惠關稅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及「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原產地證明書號碼。2. 分估員審核原產地證明書資料無訛後,影印留存,正本退還業者。俟業者以D2、G2、F2 報單申報進入課稅區時,分估員應併同原進儲報單(D8、B6、F1) 審核,並憑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原產地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12 個月內有效)核銷,一次全部核銷無餘額時正本留存海關。3. 若在原產地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分次出區,分估員依序於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加註核銷數量等內容,並留存影本後,正本退還業者,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已全部核銷無餘額時正本留存海關。(三)適用ECFA優惠關稅稅率之保稅貨物進口時應詳細填報「PT」、「CN」及原產地證明書號碼等,因此不得使用L1 轉運申請書,應使用D8 報單。(四)為能清楚核對及核銷,適用ECFA優惠關稅稅率之保稅貨物不得按月彙報,且不得改變貨物型態。(五)適用ECFA優惠關稅稅率之貨物,其標準較一般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基準嚴格,保稅業者應設專帳管理。(六)D8、B6 報單未及時檢附原產地證明書,進口人應於報關時報備並於放行日起4 個月內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正本。未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明書前,進口貨物欲輸往課稅區者,得以D2、G2 報單辦理繳納保證金後先予放行,並應於自D8、B6 報單放行日起4 個月內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正本,再憑以辦理退還保證金,逾期即以保證金抵繳。 -
(一)我國海關目前對於ECFA貨物出口報單之申報,並無特別規定。惟所申報之稅則及貨名應詳實正確。(二)申請適用中國大陸優惠關稅待遇之貨物,請先確認是否屬於陸方早收清單範圍產品。可進入本總局網站首頁「ECFA專區」,點選「關稅減讓」項下之「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及「早收清單8 位碼稅則對照表」(陸方對台方資料)查詢。(三)出口人應注意ECFA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申請。依規定產證必須在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故出口人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權之簽證機構申請ECFA專用原產地證明書時,應注意其申請之時間點,須在貨物出口報關前預留時間申請。 -
(一)原產地證明書係用於證明貨物的原產地,如同貨品的護照,由出口國簽發,進口國則根據原產地證明書作為確定進口貨物是否適用優惠關稅稅率、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執行配額管理及統計進口貿易之依據。(二)原產地證明書依其用途,通常分為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及一般原產地證明書兩大類。ECFA原產地證明書即屬於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的一種。100 年1 月1日起我出口人出口屬於大陸方面早期收穫清單(大陸降稅之539 項貨品)且符合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之產品,可透過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或便捷貿e網連結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申請ECFA原產地證明書,供中國大陸進口商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用。 -
(一)ECFA有專用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從台灣出口至大陸之貨物,台灣有62 個簽發機構簽發產證,其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洽詢(國貿局服務中心電話:0800-002-369)。(二)陸方之產證稱「原產地證書」,自大陸進口之貨物,其原產地證書之簽發共有2大簽證系統,一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系統共35 家簽證機構,另一為貿易促進委員會系統共有48 家簽證機構。申請陸方產證請透過出口商逕洽當地簽證機構。 -
(一)ECFA產證應於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出口商或生產商可在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申請補發原產地證明書:1. 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經規定可接受之正當理由。2. 簽證機構已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但由於在填製或簽發證明書時產生之技術性錯誤,出口商申請註銷及補發原產地證明書3. 原產地證明書遺失或損毀。(三)產證上的貨品名稱、數量等,需與報單內容相符。(四)產證應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五)進口商不得填寫「To Order」。(六)我方之產證,出口商需為在我國註冊登記且向貿易局申請帳號之廠商。(七)第13欄發票價格需填寫出口商開具之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發票編號及日期。(八)如因機密考量不願在產證上列出生產商,可於生產商列印方式選擇「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惟申請資料中的生產商欄位仍必須填寫。(九)僅能申請非電子印章式產證。(十)產證僅能簽發1份正本,供進口商報關時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十一)一份產證的貨品總項次不得超過20項。(十二)產證自簽發日起12個月內有效,出口後簽發(補發)之產證自出口報關日起12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