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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二)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等,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一、配偶:(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三)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四)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五) 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 (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三)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四) 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五)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四、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居住且受其扶養者:(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三) 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四) 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五)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六) 共同居住之證明(如公證文件或戶籍證明,或由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經公證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 舅),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其綜合所得稅計算係就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申報受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再依所得淨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06年度之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一) 免稅額:106年度外僑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8,000元,106年度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32,000元。(二) 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1. 標準扣除額:(按身分別定額扣除) 單身者扣除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80,000元。2. 列舉扣除額,應依規定檢據核認,計有以下6項:A. 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但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古蹟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B. 保險費: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扣除外,其餘人身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不得超過24,000元。C. 醫藥及生育費:依規定覈實認定。D. 災害損失:依規定覈實認定。E.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標的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不超過300,000元為限,但已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F. 房屋租金支出:房屋標的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3. 特別扣除額:A.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以不超過本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B.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28,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12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C.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不得超過270,000元。D.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28,000元。E.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F.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其符合規定者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三) 基本生活費差額: 依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66,000元乘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全部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外僑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在計算稅額時,有下列三種方式: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2.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應該申報的各項所得所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合計為全部應納稅額。其中,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自己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未分開計稅方及受扶養親屬申報減除。3. 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時,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自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各類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一律由未分開計稅方及受扶養親屬申報減除。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270,000元內,應就未分開計稅方及其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稅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因為各申報單位的所得結構與可減免的項目和金額不同,需要經過試算後,決定採用何種計算方式。原則上,如果結算申報之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夫妻一方或雙方均有薪資所得者應採合併計算稅額較有利;建議您可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系統將會自動以最有利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俾便您申報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 -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如有符合列舉扣除額項目規定,且能檢據核認者,單身者之列舉扣除額合計超過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之列舉扣除額合計超過180,000元,以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 如列舉扣除金額較上述為小或未能提供相關收據、憑證供核者,則採標準扣除額較為有利。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可以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應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以上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只限於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者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才可以適用。納稅義務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時,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全額扣除外,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員工自行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國外(當地)人身保險可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如係投保家庭險,尚應檢附保險契約影本以憑核認。 -
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並應檢附前開醫療院所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供核,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扣除。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之醫藥費,得依法列舉扣除。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一)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所得包括下面2項:(一)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及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二) 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71M者)。納稅義務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前述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其累計全年扣除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