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就讀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納稅義務人於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一)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 (一)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外,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見第十題),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夫或妻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二)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單獨課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三) 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如選擇合併申報時,應檢附結婚證明。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扶養親屬,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人士,辦理夫妻所得合併結算申報時,如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為納稅義務人時,請向中華民國國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若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承辦單位申報,居留臺北市者,請到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臺北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結算申報,夫妻均應合併填一張結算申報書。
  • (一) 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0%(107年1月1日以後扣21%)。(二) 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三) 佣金按給付額扣取20%。(四) 利息按給付額扣取20%。但有下列項目者依給付額或分配額扣取15%:1.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給付之利息。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3.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給付之利息。4. 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給付之利息。(五) 租金按給付額扣取20%。(六)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20%。(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八)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九)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18%。(十)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一) 財產交易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二) 一時貿易的盈餘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三)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20%扣繳率申報納稅。(四) 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五) 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六) 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超過90天者,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按18%扣繳率申報納稅。
  • 外僑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而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時,可採下列3種方式繳納:(一) 現金或支票繳稅:納稅義務人可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亦可經由電子申報軟體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持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20,000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方式繳納。(二) 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或至線上繳稅網站依操作指示即時轉帳繳稅,並可自行列印交易紀錄明細表留存。(三) 信用卡繳稅:為鼓勵網路申報,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申報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即可使用本人或配偶(國人配偶亦可)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之本國金融機構發行信用卡,依操作指示繳稅。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現金繳納稅款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至線上繳稅網站繳稅的案件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其餘逾期繳納案件,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外僑納稅義務人亦可利用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惟所退稅款如因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結清或其他因素致無法順利撥付時,亦將轉為開立退稅支票方式辦理。外僑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或外僑已離境無法兌領該退稅支票時,可填寫「委任書」,委請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或改成劃線支票並經由金融機構以票據交換方式兌領。上述方式均應檢附外僑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 依中華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得抵繳中華民國之綜合所得稅。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應視各國租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稅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財政部臺北、高雄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 若由外僑本人申請英文納稅證明,應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向財政部臺北、高雄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則須持經外僑納稅義務人簽名之委託書及護照影本(含基本資料及簽名)暨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向上述國稅局申請。
  • 自96年1月2日起:(一)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二)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三)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申報所得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受託人檢附護照,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內政部移民署及其所屬台中、高雄及花蓮服務站提出申請核發「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C、D,第3位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號,即外僑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例如:(一) Mr. Robert W. Davison持有外僑居留證,他的統一證號即為AC12345678。(二) Ms. Carol Lee持有外僑居留證,她的統一證號即為HD12345678。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