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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如在申報期限內發現原申報內容有填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情形,須補報或更正時,應該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有應補徵的稅額,應先行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的「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採網路申報者,可於線上辦理更正申報,惟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以本人「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
  • 納稅義務人已依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可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再另行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檢附繳款書及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上述補繳之稅款,應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到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一)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三) 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戶,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 (一) 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或GK + GL金額)。(二)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 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四)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 (一)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有價證券是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二) 計入所得基本稅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公式如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收入*-成本**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辦認法或按出加權平均法計算之;否則,將以加權平均法認列其第一年以及以後年度之所得。(三) 交易當年度如發生此類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其扣除規定如下:1. 有價證券交易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2. 當年度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損失證明,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為限
  •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申報所得稅: 1.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2.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3. 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 (一)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依取得方式說明如下:1. 出價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 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2. 繼承或受贈取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二)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 (1) 原始取得成本:房屋土地係出價取得並經提示成本證明文件者,為該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繼承、受贈取得或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證明者,為繼承、受贈時或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政府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2) 其他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者:包括取得房屋土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3) 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核准減除的土地改良費用,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所載「改良土地費用」金額認定。
  • (一)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另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的違約金,亦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二) 不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的支出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亦不得減除。(三) 如果未能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
  • 房地合一新制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辦理申報(非居住者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得總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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