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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2. 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3. 不動產或房屋使用權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4. 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5. 其他有關文件。 -
有關這個問題分3種情形說明:(1) 外僑未依規定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2) 外僑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繳納的所得稅款,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3) 外僑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稽徵機關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
父母雖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時,仍須以父母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應注意別因疏忽或誤解而未予申報,遭補稅暨裁罰。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6-2223111 -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所得稅法第14條) -
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照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及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個人在取得以後轉讓,如果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則股票面值的部分,要按照股利所得申報納稅,超過股票面值的部分,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至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請參考第1135解答。如果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值,應用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的股利所得,申報所得稅。例如:出售股票100股,股票每股面額10元,轉讓價格12元,那麼應申報的股利所得就是1,000元,如果轉讓價格是每股9元,那麼股利所得就申報900元。(財政部68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71號函)(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 -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的話,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公教人員子女的教育補助費要課稅,獎學金則免稅,兩者的區分說明如下:獎學金的發給,是以在學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條件,可以免稅;而子女教育補助費則是根據在學的子女人數發給,沒有特別的獎勵條件,是屬於薪資的一種,要合併薪資所得課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刪除,自101年薪資所得恢復課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款)(財政部61年8月15日台財稅第36893號令)(財政部68年2月28日台財稅第31254號函) -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的規定計算所得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不包括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的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 -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此外,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亦屬存款利息。但是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的規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利息可以免稅。另外,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及前3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也不可以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及第1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