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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所得是指下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1)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2)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 (3)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項收入。 (4)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的典價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所計算的收入。2.權利金所得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
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1.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2.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上面所說的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可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3.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都應該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申報,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106年度利率以年息1.04%計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財政部74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23739號函)(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106年度利率以年息1.04 %計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 -
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1.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上面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2.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
公司股東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租金或押金,但是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條文中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財政部73年9月1日台財稅第58929號函)(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
以財政部核定的比率,就是全年的當地一般租金;至非住家使用,則按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之「年度非住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當地一般租金,再減除43%必要費用,就是租賃所得。(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房屋出租約定的租金,顯然比當地一般租金還低,國稅局可以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上面所說「當地一般租金」,係由國稅局查明後報經財政部核定的租金,計算方式是這樣的:如果是供住家使用,則把房屋評定現值乘類第5款)(所得稅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 -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出售或交換財產及權利的所得,它的計算方式分項說明如下:1.出價所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例如張三出售高爾夫球證乙張價格500萬元,支付佣金20萬元,當初購入的成本是200萬元,那麼張三的財產交易所得就是280萬元。2.因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3.個人出售土地和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產生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
個人出售土地及房屋的所得,非屬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者,屬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屬出售房屋的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金額的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稅務機關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至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請參考第1139題解答。(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 -
個人取得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的股票,是不用計入取得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股東在取得後再將這類股票轉讓時,就應該按照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原取得股東的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83年6月15日台財稅第831596449號函) -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以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等都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