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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入選作品在展覽結束後退還給參展人,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的獎金,得獎人並應將這項獎金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2.如果入選的作品不發還給得獎人,而版權屬於舉辦單位所有時,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就屬於稿費收入性質,這項收入與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和講演鐘點費等收入,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而超過18萬元時,超過部份可以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剩下的餘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74年9月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
  • 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果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課徵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69年4月15日台財稅第33034號函)(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
  • 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中,除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外,其餘的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時候,要以這項收入減除它的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
  • 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付給職工的各項補助費,不論是現金、禮品、實物等都算是受領人的其他所得,應該要合併綜合所得申報,給付時不用扣繳,但要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的規定,在次年的1月31日或法定申報期限截止前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94號函)
  •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1.個人(不分身分)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2.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免納所得稅。如超過時:(1)如為一次領取者,其領取總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按該減除金額後的餘額,半數填發免扣繳憑單,課徵遺族的其他所得。(2)如為按期領取者,以其領取總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填發免扣繳憑單,課徵遺族的其他所得。
  •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的財產,不課徴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
  •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的喪葬費,屬於死亡員工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 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他的出資額,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而他的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權轉讓,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者,其股東轉讓所持有股票,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不是證券交易所得,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7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38498號函)(財政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
  • 變動所得包括:1.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屬自力耕作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非按月支領者)之報酬(屬薪資所得)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取得之地價補償(屬其他所得)。2.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後超過定額免稅之部分(屬其他所得)。3.公、私有耕地因開發工業區或實施市地重劃而終止租約或註銷租約,承租人依廢止前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7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規定,取得以補償地價三分之一或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費。前述變動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財政部91年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84號令)
  • 公司非特定之股東取得符合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是項股票送存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財政部87年9月3日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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