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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果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財政部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目前一時貿易所得是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65468號函) -
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1.成本方面:包括(1)取得房屋的價金。如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3)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2.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 -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遺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為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至其計算方式如下:若屬104~105年度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①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②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③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若屬106~107年度領取退職所得者(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①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②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③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所得稅法第14條) -
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該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0880451483號函) -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參考第1142題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0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962號令) -
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令) -
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2類,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經銷商銷售彩券之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其獨資事業主或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1. 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其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計算。2. 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其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財政部92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383號令) -
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即所謂佣金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106年度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費用率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承銷人取得該筆佣金收入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而稽徵機關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請彩券發行機構提供經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財政部89年9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財政部105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404701801號令) -
1.使用統一發票之乙類經銷商,須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依同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以其所取得的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第71條規定,將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自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後,前述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公司個人股東,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1規定,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2.另依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增列第2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獲配的盈餘總額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已無前述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3.但自104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