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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後,對於每月營業額未達200,000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事業(即小規模營利事業),已不再核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該乙類經銷商得按稽徵機關查定的全年銷售額,依財政部頒訂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標準(經營兩種以上行業的營利事業,以收入較高業別的純益率為準)計算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及第71條規定,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小吃冷飲攤販兼做公益彩券之乙類經銷商,其106年度彩券代理銷售處純益率為10%,稽徵機關每季核發的「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計算公式欄所填載的銷售額為540,000元。全年實際營業收入加總為2,160,000元。再將全年營業收入乘以純益率10%等於216,000元,即為全年營利所得。應將該筆營利所得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此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
  •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3種所得:1. 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6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2.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106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3. 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財政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
  • 舉證修理費項目應檢送的文件為修理費的發票或收據正本,而且須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點;另外還要符合下列情形:1.必須是在租金收入年度所支付的,以憑證所開立的日期為準。2.修理費如果是屬於資本性質支出,因已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不得認列。
  • 舉證折舊項目要檢送的文件分為下面3種情況來說明:1.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買入契約影本。2.買入契約沒有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成本要按照: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的所得數值認定。3.若無法提示上面的文件,請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就按照課稅現值認定。以上所要提出的文件中,需要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的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以方便認定。至於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例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51;如果是無電梯的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36。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實際折舊額的話,可以核實認列。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房屋的折舊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 舉證貸款購屋出租的利息支出項目,應檢送的證明文件分下列2點來說明:1.這間房屋出租期間所繳納的利息收據或貸款銀行的證明清單,並須註明貸款房屋的詳細地址。2.如果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上沒有註明貸款房屋地址時,請檢附貸款合約書及所有權狀影本。此項利息支出項目核認的條件僅限於利息,至於它的本金、逾期息、違約金等均不可列入;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 舉證保險費項目應檢送的文件是這個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核認條件必需為出租期間所發生並且已經繳納的保險費,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 舉證地價稅、房屋稅及附加捐項目應檢送的文件為地價稅、房屋稅稅單正本或影本,核認條件必需符合下列情形:1.必須是屬於出租年度的稅捐,而且在當年度已經繳納完畢。2.稅單的所屬期間必需與當年度出租期間相符。3.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還未滿一年的話者,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 有關現役軍人之薪餉、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亦即軍教人員應自102年5月起辦理綜合所得稅時予以併計結算申報。
  • 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及扣除額,107年度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88,000元,但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暨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132,000元。至於扣除額包括兩類,說明如下: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以從中選擇1種申報減除,不可兩者併用。列舉扣除額包括的項目有以下9項:1.捐贈2.保險費3.醫藥及生育費4.災害損失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6.房屋租金支出7.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9.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的支出10.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第2類為特別扣除額,共有6項: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1年度起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政治獻金法第17、18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第1、2項)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第1項)(私立學校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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