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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7年度為200,000元,但是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200,000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例如某甲106年度薪資所得有50,000元,那麼他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只能扣50,000元,而不是200,000元。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就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包括下面3項:1.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免稅的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和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2. 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3. 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申報有上面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這些所得的扣除限額為27萬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所得稅法第17條之3) -
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例如某甲106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0,000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70,000元,那麼106年度就可以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70,000元,而另外剩餘的30,000元可以在107到109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申報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該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07年度每人可減除200,000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稱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的怪異思想和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
1.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已經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該補助金額。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2.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5)(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746號函)(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81號函)(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 (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年每人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其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說的薪資所得免稅者是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刪除,自101年薪資所得恢復課稅)。例如:107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88,000元,如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106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88,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88,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890455918號函)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