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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20歲以上的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如果是在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或就讀軍事學校或就讀符合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已停止適用)(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 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1年恢復課稅施行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20歲以上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財政部74年6月10日台財稅第17312號函)(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
  • 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於101年恢復課稅施行前,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果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自101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之相關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1.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3.如果受扶養者未滿20歲,還應檢附其父母親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100年度及以前案件);如果受扶養者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則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2.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已刪除,自101年1月1日施行)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 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國小的教職員等薪資所得於101年恢復課稅施行前,因其薪資所得免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刪除,及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修正,自101年1月1日施行),所以,其子女自然不可以讓別人申報為扶養親屬。(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財政部74年6月10日台財稅第17312號函)
  • 兄弟2個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直系尊親屬時,應由兄弟間協議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可以重複。(財政部64年10月7日台財稅第37217號函)(財政部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47425號函)
  •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5368號令)
  • 申報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時,應該依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上面的「統一證號」欄項10位數,填寫在申報書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如果沒有領取外僑居留證、居留證件非為10碼之編號或外僑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應請其速洽內政部移民署暨其各地服務站申請編號,以供正確填報,如屬未入境臺灣確實無配賦統一證號者,那麼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護照上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如: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姓名Carol Lee應填寫為:19781024CA
  • 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1)居民身分證影本。(2)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1)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應請其速洽內政部移民署暨其各地服務站申請編號,以供正確填報。因故無法取得統一證號者,第1位數填9,第2位數到第7位數填寫其西元出生年後2位數及月、日各兩位數,第8位數到第10位數空白。例如: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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