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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的人是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的則是240,000元。但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選一種扣除,所以如果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的話,就選擇列舉扣除比較有利。(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 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與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等12項。
  • 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已經刪除稅捐項目列舉扣除的規定,所以從79年1月1日開始,地價稅和房屋稅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 列舉扣除額中,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是有關國防、勞軍和對政府的捐贈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出資贊助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則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及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另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0號令)(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2220號令)(財政部96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4480號令)
  • 個人對大陸地區的捐贈,應該要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這些捐贈應該要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沒有經過許可或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可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財政部80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800767121號函)
  • 納稅義務人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額內列舉扣除:1.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A.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B.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政治獻金法第18、19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財政部96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4490號令)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以上所說「不可抗力的災害」,是指地震、風災、火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的扣除,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請附上這份證明。至於其他的各項災害損失都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1239號函)
  • 投資抵減稅額可分為下列2種:1. 個人投資符合已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在取得該股票的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2.個人投資符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此外,上述2種投資抵減稅額每一年度抵減的合計總額,亦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但最後年度則不受抵減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的限制。(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已廢止)(91年6月19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
  • 102(含)以前年度,納稅義務人和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應該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一起申報。但是,在計算稅額的時候,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可以選擇分開另外單獨計算稅額,再和其他應該申報的所得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合計為全部應納稅額。其中,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該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的免稅額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他符合規定的免稅額和扣除額一律由他方申報減除;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一起申報,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在計算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該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的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他符合規定的免稅額和扣除額一律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申報減除,其中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另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5.若不符合前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請打V,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如須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欄位勾選,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如須申請分別開立稅單計算應納稅額者,請另附申請書。 (所得稅法第15條)
  • 夫妻如果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仍然可以適用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的方式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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