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庫Q&A

Q&A

  •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 新臺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以美元為計算中介,並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的「兩岸經濟統計月報」的新臺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和人民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計算。
  • 1.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前述文件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2.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把所得發生處所的名稱、地址和所得額詳細填列,連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其中「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以後的證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財政部85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51924450號函)(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3130號令已停止適用)(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
  • 個人在年度中廢止國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的時候,應該在離境以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他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按照離境日以前在臺居住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如果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的話,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委託國內居住的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果有欠稅,或者沒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的話,國稅局可以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人的配偶如果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仍然繼續居住國內的話,那麼他的所得可以由配偶合併在隔年5月1日到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之1)(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
  • 這個問題可分3項來說明:1.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額之財產,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2. 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時,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聲請法院就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3. 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得由法務部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 國稅局核定的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的規定申請復查:1.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收到繳款書以後,在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2.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上如果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的話,應該在收到核定通知書隔天起算30天內,申請復查。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延誤申請復查的時間,在延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以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延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就不可以申請了。4.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5條)(稅捐稽徵法第38條)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3、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調稅額計算內容。(所得稅法第81條)
  • 納稅義務人沒有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被國稅局查到有應課稅之所得且有應納稅額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但若還沒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且提出補報者,只要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 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但如果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或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無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或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一者,免予處罰。另外如果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並補繳稅款的話,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稅捐稽徴法第41條及第48條之1)(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2、4款)
  • 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須按照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的話,由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應納未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且從滯納期屆滿隔天起到繳納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稅繳款書,限繳日期是106年7月15日,如果某甲在106年7月15日以後超過30天未繳納這筆稅款,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執行之金額除了繳納本稅外,還要另加徵15%的滯納金及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至繳納日止的利息。(所得稅法第112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