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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2)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及101年度為68,501元,102及103年度為69,501元,104及105年度為73,001元,106年度為73,501元,107年度為84,5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免繳憑單。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 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扣繳辦法如下:1.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2.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所得人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10%,但是如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話,可以免予扣繳。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20%,如果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
  • 1.利息所得人〈存款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1)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20%)(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0%。(98年12月31日以前6%)(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5)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6) 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10%。2.利息所得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6%)(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98年12月31日以前20%)(4)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5)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20%。
  •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的時候,要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扣繳:1.所得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承租人或使用人於給付租金時按10%扣取稅款;權利金按10%扣取稅款。2.所得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20%扣取稅款。3.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4.若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者,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所付的租金,已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當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於房東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代替承租人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和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和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這項補報扣繳憑單的備查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被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的應納稅款或退稅。(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
  •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3.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4.對於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該要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前面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89年9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第09704510983號令)
  • 個人取得之所得不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和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者,都叫做其他所得,除給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者,及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因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外,其餘於給付的時候均不用扣繳。至於變動所得包括個人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所分得的報酬或是耕地因為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所取得的補償收入,都屬於變動所得,所得人只就所得額的半數申報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扣繳義務人在發給上面所說的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的報酬時候(屬薪資所得),應該用所給付所得的半數扣繳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6%)的稅款,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也以半數金額填寫。(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
  •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並填寫扣繳稅款繳款書以後,要依下列規定辦理繳納及申報手續:1.如果是給付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扣繳所得時,應該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且在每年1月底以前,把上一年度內按每一個所得人的所得(包括扣繳稅款)及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不屬於扣繳範圍和未達起扣點的所得資料則開立免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並在2月10日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2.如果是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3.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的時候,扣繳義務人應該隨時把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10天以內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
  •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款的各類所得,如果是給付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則免予扣繳,但是如果是採定額免稅的話,超過起扣點部分之所得仍然應該扣繳。另外,銀行業貸放款的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都免予扣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1. 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住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2.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僑的聘雇契約,或由護照簽證、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果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財政部69年3月28日台財稅第32524號函)(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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