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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多扣了稅款,應該把多扣的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並且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果到年度結束的時候還有沒有抵繳完的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另外,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果發現有少扣繳稅款的話,則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納稅義務人追償。(所得稅法第94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其扣繳規定如下:1.股利或盈餘所得: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暨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99年1月1日(含)以後,無論有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皆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20%(107年1月1日以後扣取21%)。非股利或盈餘所得:①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臺灣地區居住之個人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②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區人民與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2.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如屬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扣繳20%;如屬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3.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財產交易所得,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4.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者,取得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適用臺灣地區居住個人之免予扣繳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5之1)(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98年12月31日以前為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依財政部88年7月8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規定,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指定之。機關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為扣繳義務人。(財政部91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
  • 人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的時候要檢附下面的文件:1.扣(免)繳憑單報核聯。如果所得人是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請使用中英文對照專用的扣(免)繳憑單並加附備查聯及存根聯,以便查驗。2.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請依所得人是否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分別填寫及裝訂。3.股利憑單報核聯(若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應使用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專用之中英文對照股利憑單)。4.股利憑單申報書。
  • 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設於不同縣市的營利事業,分支機構在給付各類所得的時候,扣繳稅款可以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印製的繳款書,填寫分支機構的名稱、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向總公司所在地的銀行繳納,年度結束的時候,再以總、分支機構名義分別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免)繳憑單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財政部85年8月23日台財稅第851915281號函)(財政部76年1月27日台財稅第7518881號函)
  • 1.扣繳單位在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後,如果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請的時候,要附上扣(免)繳憑單更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如果各類所得申報書也有錯誤,則要另外附上已驗印的原申報書第2聯和更正後申報書一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2.採媒體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即申請更正時,稽徵機關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3.採網路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得透過網路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4.原媒體申報或網路申報之扣繳單位,如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有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應循上述1.之方式辦理。
  • 1.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92條之1前段及102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應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的所得資料及信託所得申報書。2.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額數額,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的所得資料。3.合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 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 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所得資料。4. 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5. 給付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以上資料扣繳單位都可以辦理媒體申報。但下列3項扣免繳所得(含信託)及股利憑單資料不可以辦理媒體申報:1.所得人、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沒辦法查填或空白者。2.非屬當年度給付者。3.不符合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申報期限之信託所得相關資料。
  • 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以媒體申報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時,須檢附下面的文件: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一式2聯。2.股利憑單申報書一式2聯。3.媒體檔案遞送單一式3聯。4.媒體檔案(磁帶、磁片、光碟片)5.媒體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會計師及記帳業者專用)。6.如果所得人是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營代理人的營利事業,並請加附扣(免)繳憑單備查聯及存根聯,以便查驗。
  • 如果扣繳單位遺失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可以帶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核發扣繳稅款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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