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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納稅義務人如兼具中華民國及他國國籍,得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算申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納稅義務人如兼具中華民國及他國國籍,得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算申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扣繳稅款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皆已就源扣繳者,無庸申報;但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財產交易所得、在臺天數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仍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單身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無扶養親屬且採標準扣除額,請使用「簡式」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納稅義務人有扶養親屬或採列舉扣除額,則使用「一般」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得稅法第77條第2項)
  • 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應攜帶或檢附有關居留及所得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所得之證明等,又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各項特別扣除額及採用列舉扣除額者,則應攜帶符合各該項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以憑核定。
  •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各地區國稅局下載『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納稅義務人或申報代理人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資料完成申報(結算申報期間開放),或列印結算申報書併同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與相關附件向財政部,其電子結算申報適用對象、期間及申報程序等各項規定,請參照相關作業要點。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臺北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t.gov.tw高雄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k.gov.tw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na.gov.tw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ca.gov.tw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址http://www.ntbsa.gov.tw
  • 外僑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當年度已申報之所得額合併計算應納稅額,至於先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如外僑係已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稅率辦理離境申報,嗣後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所得稅法第7條)(所得稅法第71條)
  • 102(含)以前年度,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親屬的中華民國來源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合併申報納稅。但是,在計算稅額時,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寫在同一份申報書內一起申報,除可依前述方式選擇本人或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可選擇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在計算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應納稅額時,只能減除該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的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他符合規定的免稅額和扣除額一律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申報減除,其中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先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5.若不符合前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仍應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的姓名、統一證號(或稅籍編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居留地址等資料,並註明已分居,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合併課稅。 (所得稅法第15條)
  • 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後,如在申報期限內發現原始填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者,須補報或更正時,應該另行填報一份完整的申報書,如有應補繳的稅額,應先行繳納,並在申報書右邊的「申報憑證」欄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果原來是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重行利用網路申報程式修改原申報資料後上傳申報即可。若有要補繳的稅額,應該要先繳納。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該在離境前就該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應按照該年度截至離境日止的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離境前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可以報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果有欠繳稅款等情事,或者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國稅稽徵機關可以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然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則其所得應該由其配偶合併在結算申報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
  • 外僑不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時,其所得已依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且無退補稅額時,可免辦申報。但其所得如為非扣繳所得或雖為扣繳所得但須退補稅款時,仍須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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