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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僑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時,可採下列5種方式繳納:1. 現金繳稅:納稅義務人可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亦可經由電子申報軟體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持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繳款書證明聯應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一併申報。2.票據繳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證明聯。3.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持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利用電子申報軟體或至線上繳稅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依操作指示即時轉帳繳稅,並可自行列印交易紀錄明細表留存。4.信用卡繳稅:納稅義務人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tax.nat.gov.tw),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國人配偶亦可)名義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之信用卡(且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取得信用卡授權碼完成繳稅作業。5.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利用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繳納稅款之截止時間為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稅額2萬元以下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現金繳納稅款及利用晶片金融卡至線上繳稅網站繳稅的案件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其餘逾期繳納案件,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 自96年1月2日起:1. 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2. 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3. 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申報所得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被委託人檢附護照,向當地移民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移民署及其所屬臺中、高雄及花蓮服務處提出申請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位為區域碼,第2位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CD,第3位至第9位係流水號,第10位為檢查號,即外僑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
  • 外僑為出境或申請繼續聘僱許可所需之納(免)稅證明,可就在臺居留期間所發生之所得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後,檢具申報回條收據聯及繳款書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發,或委託具納稅能力之中華民國公民負責代理申報納稅,並經國稅局核准後發給。(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 外僑在臺居留期間之境外所得已經核定,且無欠稅者,如有需要得向居留地之國稅局申辦委託代理納稅。其需檢附的文件,依外僑之個別情況分別敘述於後:1. 首次來臺工作者,需檢附護照及居留證(無居留證者可免)、委託代理納稅申請書、納稅代理人身分證影本(首次擔任代理人者須提示正本供核)。2. 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者,需檢附護照及居留證(無居留證者可免)、結婚證明文件、委託代理納稅申請書(配偶所簽署者亦可)、最近一次之納稅證明及申報書影本。
  • 1. 納稅代理人應依規定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代理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否則應按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所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負責繳納。2. 外僑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在臺期間所得較免稅額及扣除額為低者,或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已依法扣繳,且無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以外之所得,仍應請納稅代理人代為申報,俾便辦理銷保事宜。3. 已辦理委託代理申報納稅之外僑,如因居留地遷移,事後在其他國稅局辦理申報納稅時,亦應請納稅代理人將該外僑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申報收據影本寄送受理委託代理申報納稅之國稅局,俾憑辦理銷保事宜。(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
  • 外僑納稅義務人與代理人欲於委託代理責任期間屆滿前終止其委託代理關係,應填具「終止委託代理申請書」並經雙方簽名,持外僑護照影本暨「委託代理證明書」正本至原辦理委託代理納稅之國稅局申請。
  • 如委託代理的證明書遺失,外僑納稅義務人可檢具代理人之同意書向原核發之國稅局申請補發。
  • 外僑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以申請「儲蓄免扣證」,申請時應填具「儲蓄免扣證申請書」表格,並持全戶護照及居留證到居留地的國稅局申請。若委託他人代辦時,則需加附納稅義務人之委託書。
  • 1.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可以自繳 納之日起在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果超過5年而沒有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2.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稅捐稽徵法第28條)
  • 外僑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一般退稅及直撥退稅。1.一般退稅係指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2.外僑納稅義務人自94年度起辦理當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可申請採「直撥退税」方式將應退稅款存入指定之存款帳戶,但適用對象限定為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以其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新臺幣帳戶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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