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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誤餐費是否可視為加班免稅額度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財政部104年4月30日台財稅第1040452572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二)航運業及漁撈業自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元為限。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 申請全戶年所得證明資料,如戶籍內申請人年滿二十歲未能親至本分局臨櫃申請,請檢附申請人委託書及其與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欲申請未成年子女之資料,除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原則上為父母二人)身分證及印章外,應加附載有詳細紀事之戶口名簿。
  • 營利事業支付醫師公會清除處理費、花蓮縣體育會比賽報名費等,無免列單申報規定,均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支付醫院員工體檢費部分,該醫院如為公立醫院,因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免稅所得,免開立扣(免)繳憑單,倘該醫院係屬財團法人醫院或其他私立醫療院所,應依規定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另該健康檢查費倘係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所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惟如為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或由職工非屬前述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等規定自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則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 統一編號設立屬稅籍資料之一環,尚需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處理,建議可先行向該單位人員詢問,如該單位人員因故遺忘其統一編號,可由該單位人員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機或服務處申請查詢或取得其授權證明文件後再另案申請。
  • 一、依據財政部72/09/06台財稅第3629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申報扣除。弟弟為不受其扶養之父母繳納之健保費,依上開規定,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二、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減除其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父母如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
  • 按「...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下列規定扣繳:...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所規定,綜上,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所聘僱職員端午、中秋等節慶/生日禮券屬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請依上開規定扣繳18%或6%,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員工端午、中秋等節慶/生日禮券,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個人按20%申報納稅。
  • 現行導遊人員仍多受旅行社指揮調度並支領基本底薪,且由旅行社收取團費另採獎金制對導遊發放獎金。又現行法令規定導遊人員非屬執行業務人員之範疇,縱該旅行社未替該導遊人員投保勞健保,其所受領之報酬仍應屬薪資所得。
  • 綜合所得稅逾期申報時,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使用綜合所得稅自動補繳稅款繳款書補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將按日加計利息。
  • 一、按「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分別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3項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所規定。二、發放禮品或文宣品予外部人士,全年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列單填報免扣繳憑單;若全年給付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係屬受領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扣除額包括人身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平安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時,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二、補申報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郵寄或親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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