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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101.12.27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示說明五「本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釋認屬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其支領依據如遇相關機關修正名稱或廢止後另訂新法規,惟性質不變者,則由教育部逕行函知各相關學校並副知財政部及各地區國稅局,毋須逐案函請本部同意。」故仍須由教育部依上開函釋辦理後方可依加班費性質辦理徵免所得稅事宜。 -
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49號函釋:「XX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資訊技術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類似案例,請參考93年12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93判1517號判決(可進入司法院網站,查詢該裁判書)。 -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二、參照前揭規定,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若有給付律師或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於給付時無須代其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
一、年底結婚若已辦妥結婚登記,隔年將不會寄發稅額試算通知。二、若使用合併申報,台端可自由選擇簡式申報書,或一般申報書申報。三、第二年合併申報,若第一年採行分開申報,第二年亦不會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無延期繳納規定。 -
一、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二、如因貸款銀行變動,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並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須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三、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若符合上述規定,可以檢據列報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不能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列報。 -
一、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17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二)列舉扣除額:1.捐贈……2.保險費……3.醫藥及生育費……4.災害損失……5.購屋借款利息……6.房屋租金支出……(三)特別扣除額:1.財產交易損失……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4.殘障特別扣除……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第17條第1項所規定。二、參照前揭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但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或特別扣除額。 -
一、按「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 二、次按「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為就業保險法第4條及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三、又「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為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所明釋。四、參照前揭規定,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
一、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明定。二、參酌前揭規定,看護報酬係由被看護人或家屬基於看護契約而支付,該報酬核屬看護之薪資所得。 -
申請個人所得資料,可檢附以下相關文件,依下列方式申請:一、臨櫃查調: 可就近至各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之全功能櫃台辦理。1.填寫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書。2.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3.非本人親自辦理請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及本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二、線上查調:1.本人可持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 etax.nat.gov.tw) ,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稅務行政,經CA(網路身分認證)將申請書表單各欄位填寫清處,即可經由網路傳輸,完成申請個人所得資料手續。2.當完成線上查調程序後,系統會根據所提供之E-mail資料寄發取件案號通知函、查調結果通知函,請依照取件案號觀看查調結果。查調結果僅列示必要項目供參,並非原始資料之影本,並不做其他用途。同時,為保護資料安全,系統將於一個月後自動刪除查調結果,若逾期未上網查看結果,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