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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各項稅捐本稅、滯納金、加計利息等一律收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為財政部訂定「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5條所明定。請台端參照前揭法令規定辦理。
  •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故給付同一人所得之扣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 一、台端所函詢事項,有關所得稅法釋令適用疑義,可參考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第14條第1項第2類、第3類等相關規定,其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賦稅法規查詢」,檢附網址如下:http://www.dot.gov.tw二、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酬勞,如掮客之仲介費為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9A)。惟基於雇傭關係而取得之勞務酬勞,則屬薪資所得,如公司之業務代表、外務員,依僱傭關係代表公司而推展業務,視業績給予之佣金,實屬工作獎金性質,應屬薪資所得(50)。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規定,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9B)。
  • 有關台端詢問綜合所得稅發現漏申報所得,該如何處理乙案,說明如下:1、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2、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為避免因漏申報所得遭處罰鍰,建議台端辦理二次申報。
  • 一、按「 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外籍技師或技術人員來華工作,僅支領備付膳宿雜費之日支費用而無其他報酬,其所支日支費在新臺幣2,000元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新臺幣2,000元部分,視為該受領外籍技師或技術人員之薪資所得,給付人應依法扣繳其所得稅,但應以聘任合約所載同一課稅年度內來華工作期間不超過90天,且聘僱合約中訂有日支費標準者為限。」為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525號函所明釋。二、台端所詢生活費,如符合前揭函令規定,僅支領備付膳宿雜費之日支費用而無其他報酬,其所支日支費在新臺幣2,000元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若不符合則為薪資所得。
  • ]按「......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分別為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及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94號函所明定。
  • 依台端陳述事項及上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公司無償贈送員工自家產品及發給每位員工相同金額三節禮券,為所得稅法所稱薪資所得。
  •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4款所明釋。台端所詢參加學校承辦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考試所領工作酬勞費用,如確屬政府機關(如縣市政府)授權縣市內指定學校辦理相關試務工作,就事實認定符合前述規定者,可免納所得稅。
  • (二)「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是否屬加班費性質,......(四)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為財政部101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5080號函所明釋。該函所提及之教師身分係屬一致性原則,故同函說明第四點所稱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之加班費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亦僅限於前述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方有適用。
  •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明釋。各機關發給公教人員之生日、中秋節員工福利金,核屬上開條文所稱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應依法併計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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