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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考試院、行政院會銜訂定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發給之獎勵金,係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於其退休或死亡時給予之額外報酬,性質同於退休金或撫卹金。」為財政部80年6月10日台財稅第800198501號函所明釋。台端所詢退休時所核發之服務獎章獎勵金依前開函釋核屬退休金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 一、按「每月工資中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予列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為財政部94年5月30日台財稅第09404538580號函所規定,且上開於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二、故每月薪資所得應先扣除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後,始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詢應扣繳稅額。
  • 外勞於退稅前結清銀行帳戶,是否會自動轉成支票乙節,因帳戶已結清,將自動轉成國庫支票辦理退稅。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2項規定:「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 按「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為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請參考前揭函釋規定。
  • 有關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依據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核,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三、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 一、總舖師辦桌若屬經常性,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歸課其營利所得。二、如無前揭應辦理營業登記之情形,為提供勞務之所得,應歸課薪資所得,貴公司應於給付日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報繳及申報扣繳憑單,且所得人應於次年5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此筆所得。
  • 一、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二、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三、如果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或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三項檢查費用:(一)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二)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三)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四、上述三項費用,除了第(二)、(三)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一)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五、此外,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交付,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 一、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二、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三、如果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或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三項檢查費用:(一)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二)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三)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四、上述三項費用,除了第(二)、(三)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一)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五、此外,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而交付,而是員工自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 一、依據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446號函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如醫療期間屆滿2年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以上兩種補償金,皆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若公司未依前揭規定辦理,可以函請公司營業地址所轄國稅局查明,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稅捐之核課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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